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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獲證產品之規格、功能、製造流程有變更者,獲證廠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提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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