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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構)適用最有利標辦理創新標的採購,採總評分法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優先決標予創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
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再行評選一次,決標予得分較高之廠商。
採前項優先決標方式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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