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得依前條附表所列之基本技術特性之一,訂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或企劃書內說明之事項,供機關(構)於開標後為審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