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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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