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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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