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並加發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