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主任以上人員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部工業局提出再申訴。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年終(另予)考核列丁等者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應解聘(僱)人員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先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