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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二十二個薪級,以第二十二級為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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