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其他經本部工業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領有三分之一數額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俟復職時補辦年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