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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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