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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
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
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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