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