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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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