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