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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者,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前項加班費,準用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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