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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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