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