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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但五職等人員須任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其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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