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並應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或續聘(僱)時,管理機構應與其訂立契約,記載下列事項: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