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中華民國國民。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得包含外國人。二、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或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