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載明下列事項之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三、補助成果之權利歸屬及管理運用責任。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