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如為公司,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三、最近三年未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