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受補助者除係受一定補助款以下,且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外,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其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並得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拒絕。受補助者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