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補助款以下列方式,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一、第一期於簽約完成,並由受補助者開立憑證後撥付;必要時,得要求檢附金融機構認可之財務證明或保證書。二、第二期後之撥付,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撥款,經審核後撥付。三、最後一期尾款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並應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於工作完成時,由受補助者檢附當年度會計報表,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認可並驗收合格後,憑受補助者之憑證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