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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並要求其限期改善: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作業期程或再利用產品項目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規定。
二、廠內無具備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應有之設備。
三、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品質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所列品質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
四、規避、妨礙、拒絕配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之追蹤查核,或拒絕提供再利用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具前項所列以外之違法情形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本部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
再利用機構銷售、運送再利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或提出補充說明;如未改善或釐清者,本部得令其停止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至使用地點:一、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品質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所列品質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
二、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資格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
三、再利用產品使用用途不明、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
四、未依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取得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面文件。
五、再利用產品送達數量超過產品買賣契約書所載數量或該工程設計需求量。
六、規避、妨礙、拒絕配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之追蹤查核,或拒絕提供再利用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
前三項經本部要求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停止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至使用地點者,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報請本部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進廠、恢復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至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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