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前條第六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