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環境監測義務人依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相關檢測時,應將樣品採樣情形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留供查核;另應於每年三月前,向本部提報上年度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境監測報告。前項環境監測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環境監測義務人基本資料,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二、環境監測類別、項目及方式。三、樣品採樣地點(應記明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以地圖標示)。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基本資料。五、採樣日期及環境監測結果。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