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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施工後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施工前之環境背景值者,環境監測義務人得報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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