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第八款之試運轉,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一式十份,送請經濟部核定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二、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三、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五、緊急應變措施。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