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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保署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保署、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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