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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濟部許可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廢棄物之數量,不得逾投資者年平均每月產出事業廢棄物總和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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