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低污染事業:指園區引進之產業為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低污染工業,或屬農業、服務業之事業。二、地方特色產業:指以鄉(鎮、市)或社區(部落、聚落)為單位,發揮當地特有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並運用當地素材、自然資源、傳統技藝、勞動力或其他特色,從事生產及提供服務,進而形成地方群聚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