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終止補助: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申請計畫展延,經查證屬實,受補助機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四、園區產業用地租售不如預期且情節重大。五、無故取消招商優惠措施。六、其他重大違法情事。前項補助款如已撥付,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經費,繳回剩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