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個人、學校、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性質報名參加甄選活動:一、設計開發組:產品設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之概念。二、生產製造組:生產製造之產品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之規定。曾參加甄選活動並獲得獎勵者,就同一得獎事由不得再次報名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