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處理及揭露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之資料,依下列原則為之:一、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資料保護有關法令之方式處理。二、注意資料安全措施,確保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安全管理,不受使用者竄改。本部得建立入口網站,以連結其他市場上無形資產評價之參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