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審查會議成員及參與審查會議人員,對於參與審查之案件及相關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審查期間應負保密義務。審查會議結束後,前項成員及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