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具體成效。二、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三、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四、展延創新實驗之理由及展延期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