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申請人為法人時,登記日期、地址及統一編號。三、申請人若非自然人時,應提供負責人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四、聯絡人與其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