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估小組於完成評估報告後,主管機關應將評估結果通知申請人。評估結果為應予改善者,申請人應於限期內將改善結果送交主管機關,並由評估小組進行認定。評估結果為續行實驗無安全性疑慮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准予續行創新實驗並敘明暫停實驗之期間,且該期間不計入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