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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評估小組為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與相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紀錄及資料:一、無人載具於事故發生後之維修紀錄。
二、事故原因排除後足供證明無人載具安全性之紀錄或資料。
三、無人載具裝載情形及調度、簽派紀錄。
四、參與實驗者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適任性之資料。
五、實驗場域設備布建及其紀錄資料。
六、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之相關紀錄資料。
七、其他有助於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之紀錄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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