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評估小組為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與相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紀錄及資料:一、無人載具於事故發生後之維修紀錄。二、事故原因排除後足供證明無人載具安全性之紀錄或資料。三、無人載具裝載情形及調度、簽派紀錄。四、參與實驗者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適任性之資料。五、實驗場域設備布建及其紀錄資料。六、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之相關紀錄資料。七、其他有助於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之紀錄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