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