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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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