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