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