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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出具前條推薦函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公司之章程、發起人、預定之股東及董、監事名冊、受委託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含公司章程、登記證照影本;有限合夥之預定代表人、實收出資額及有限合夥人名冊。
三、主要經營團隊或普通合夥人履歷。
四、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
五、集資計畫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之推薦函自發文日期次日起半年有效,並得檢附申請書及已出具之推薦函影本,申請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以半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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