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依創業投資事業申請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二、銀行業。三、保險業。四、證券業。五、金融控股公司。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七、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