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或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三十日。中央主管機關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書件後,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繳交審查費;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交者,應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