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二、工程施工計畫書。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產業園區開發需要,規劃分期分區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