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核定後,如須辦理變更時,申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及其影響,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辦理變更,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地政機關測量錯誤或誤差,致原核定施工計畫須辦理變更。二、配合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致須辦理變更。三、未涉及計畫實質內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