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開發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施工地點、範圍。二、施工內容。三、開工及完工期限。四、開發保證金金額。五、開工前之準備。六、施工不善之處置。七、施工完竣驗收。八、終止事項。九、爭議處理。十、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