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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網站。
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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