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日期與文號。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地段、地號及面積。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得予以公開強制拍賣之意旨。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八、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