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將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出其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正當理由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之陳述書。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