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閒置土地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為強制拍賣之書面處分。前項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二、地段、地號及面積。三、閒置土地強制拍賣之事由。四、閒置土地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五、主管機關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六、其他有關事項。